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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厅关于2018年“生态农产品()示范创建示范县”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委), 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省“生态农产品()示范”发展,按照《农业部、省农业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科技示范场(点)建设的通知》要求,我厅对示范单位“生态农产品”的认定工作予以推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 省农业厅
目的:为加快我省“生态农产品”示范建设,不断扩大品牌影响力,有效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有关省厅应高度重视,在全国率先设立生态农产品()示范单位,为做好示范工作提供保障。
二、内容
(一) (一) 生态农产品()园区认定。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示范项目选址、规划布局、内容和条件,结合各地示范情况,组织全国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及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供销社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申报认定。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示范工作方案,组织遴选推荐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报认定。
(二) 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认定。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示范项目实行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认定标准,组织编制畜禽养殖规模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申报认定指南和推荐名录,向社会公布。畜禽养殖场(小区)拟申报认定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应符合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申报条件,择优推荐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申报认定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应经认定单位审核,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小区)认定证书或申报认定意见的真实性承诺书。